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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

  • 刑事辩护
  • (2021)冀03刑终196 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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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冀0X刑终1XX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XXX年X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1X0X221XXX0X02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XXX。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XXX年1月1X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1X0X221XXX011X02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捕前家庭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XXX。200X年11月 1X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X年X月1X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昌黎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秀花,河北XX律师。辩护人李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1 年X月2X作出(2020)冀 0X22 刑初X0 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杨XX、杨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杨XX、杨XX犯寻衅滋事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20)冀0X22刑初X0号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孟XX

  吕X

  判

  XX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五日

  书记员张XX

  审审审


  • 2021-07-15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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