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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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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冀0635民初1323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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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冀0635民初1323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移林,北京XX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经营者:该厂厂长。

  被告: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8402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 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 年8月12日,被告等十二家企业与案外人签订《部分垫资、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和《               污水处理厂运营托管合同》。

  2021 年 3 月 1 1 日 ,将两份合同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与等十二家企业于当日签订《托管合同转让协议》。十二家企业应按月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每 月15日前支付当月费用83400元,连续支付60个月。自2017 年 8 月开始支付后,十二家企业屡次拖延、拒绝支付。至今拖 欠到期应付合同款共计584020元。被告系被告的唯一 自然人股东、被告系被告一的唯一 自然人股东,其财产混同,应对公司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系个体工户,被告弧XX是经营者,被告是实际经营者,应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损 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提起诉讼,望判 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 、原、被告双方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12 日,被告 等 十 二 家 企 业 与 案 外 人 有限公司 签 订《污水处理厂部分垫资、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项目承包合同》和

  《污水处理厂运营托管合同》。2021年3月11日,等两份合同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十二家企业于当日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十二家 企业应自项目建成后5 年运营期内按月支付合同款,连续支付 60个月,每月共支付83400元。合同履行款由十二家企业根据 产量规模按比例分担,自2017年8月开始支付,连续支付60个月。其中:每月应支付5090元,现已支 付33期,拖欠137430元;每月应支付7120元,现已支付43期,拖欠121040元;每月应支付6100元,现已支付36期,拖欠1464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37430元,于2022年6月8日前支付 45810元,2022年8月8日前支付45810元,2022年10月8 日前支付45810元;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121040元,于2022年6月8日前 支付41040元,2022年8月8日前支付40000元,2022年10 月8日前支付40000元,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被告支付原告XX公司合同款146400元,于2022年 6 月 8 日前支付 48800元,2022年8月8日前支付48800元,2022年10月8 日前支付48800元,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如以上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

  XX公司有权按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0.1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 具有法律效力。


  • 2022-06-08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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