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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尹XX与尹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海民初字第02090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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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


委托代理人赵XX、董建淑,江苏XX律师。


被告尹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尹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韩XX


  • 2014-12-31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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