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XX。
委托代理人赵XX、董建淑,江苏XX律师。
被告尹XX。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与被告尹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