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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涪民初字第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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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XX律师。


被告:袁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X承担。


审判员  牟XX



书记员  汪XX


  • 2014-04-21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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