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汉族,住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杜泽坤,四川XX律师。
被告杨X,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李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X负担。
审 判 员 曹XX
书 记 员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