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可XX某某与A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4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贵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可XX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被告ACHAZ,男,1961年4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SantaSafariOYVariotieXXXKaresuvanto,EnontekioFinland。


本院在审理原告可XX某某与被告ACHAZ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可XX某某以起诉被告的名字有误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XX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X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可XX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XX



书记员 何XX


  • 2014-09-19
  •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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