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可XX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被告ACHAZ,男,1961年4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SantaSafariOYVariotieXXXKaresuvanto,EnontekioFinland。
本院在审理原告可XX某某与被告ACHAZ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可XX某某以起诉被告的名字有误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XX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XX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可XX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XX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