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
负责人崔XX,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X与被告中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X于2014年6月6日以其已经与被告中国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X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X撤回对被告中国XX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原告牟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吕荣荣
书 记 员 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