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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X与中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3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贵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牟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金贵仁,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


负责人崔XX,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X,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X与被告中国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X于2014年6月6日以其已经与被告中国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牟X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X撤回对被告中国XX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原告牟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吕荣荣



书 记 员  阳XX


  • 2014-06-10
  • 渝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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