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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田X、王XX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河开民初字第16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被告田X。


被告王XX。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X。


原告杨XX与被告田X、王XX、陈X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杨XX承担。



审 判 长  左康红


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书 记 员  王XX


  • 2013-07-24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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