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被告田X。
被告王XX。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陈XX。
原告杨XX与被告田X、王XX、陈XX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杨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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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左康红
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
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