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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淮安市XX公司、成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河民初字第37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叶斌,江苏XX律师。


被告淮安市XX公司,住所地淮阴市淮海南XX,注册号320XXXX00942。


法定代表人殷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江苏XX律师。


被告成XX,淮安市开X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淮安市XX公司、成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 判 长 许 霞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刘华波



书 记 员 曹XX


  • 2014-01-08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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