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XX与吴X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河民初字第28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斌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成XX。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叶斌、董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XX与被告吴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4日原告成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X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成XX负担。


审 判 长  尹建军


代理审判员  颜 芳


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



书 记 员  周XX


  • 2014-03-04
  •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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