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贪污罪,李XX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14)吕刑终字第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进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西省文水县南武乡北XX人,原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武进军、白XX,山西XX律师。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字(2013)第66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贪污罪、受贿罪,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XX不报,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


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穆XX


  • 2014-04-26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