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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XX与吕XXX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离民初字第005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进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高XX。


被告吕X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X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XX,山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武进军,山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高XX诉被告吕X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XX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解XX



书记员 闫XX


  • 2015-07-22
  •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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