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被告吕X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吕X市离石区龙凤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XX,山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武进军,山西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高XX诉被告吕X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XX于2015年7月16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 解XX
书记员 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