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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与邢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1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明国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XX,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天津XX公司与被上诉人邢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天津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XX,被上诉人邢XX及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需要对案件基础事实进行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XX公司。


审 判 长  索世宁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滕XX


速 录 员  卢XX


  • 2015-04-17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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