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XX,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天津XX公司与被上诉人邢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天津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XX,被上诉人邢XX及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需要对案件基础事实进行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XX公司。
审 判 长 索世宁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滕XX
速 录 员 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