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许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XX,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X,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明国,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天津XX公司与被上诉人马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天津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XX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XX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XX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索世宁
审 判 员 韩 萍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滕XX
速 录 员 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