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X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X,丹凤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
住所地:丹凤县XX。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XX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上诉人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何XX保险金34715.1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何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已于2015年4月3日将标的款34715.12元汇入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申请人何XX现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案件执行费200元由申请人何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王军民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