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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XX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丹执字第000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田涛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何XX,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X,丹凤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国XX公司。


住所地:丹凤县XX。


负责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涛,陕西XX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上诉人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何XX保险金34715.12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何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司已于2015年4月3日将标的款34715.12元汇入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申请人何XX现已全部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商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案件执行费200元由申请人何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王军民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4-23
  •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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