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XX。
委托代理人孙术校,河北XX律师。
被告贾X。
被告杨XX。
被告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贾X、杨XX、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