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永春县介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春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永春县介福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