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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诉永春县介福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永民初字第2017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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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永春县介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永春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乡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永春县介福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罗XX


  • 2014-06-26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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