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丁XX与朱XX、巢湖市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和民一初字第01233号
交通事故
赵骄虎律师 在线
江苏丰典(高淳)律...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2242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丁XX,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赵骄虎,江苏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巢湖市XX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8XXXX4711-8。


负责人:王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9XXXX8181-1。


法定代表人:郑XX,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朱XX、巢湖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委托代理人赵骄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X委托代理人赵骄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XX承担。


审判员 王 荣



书记员 来XX


  • 2014-12-01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赵骄虎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赵骄虎律师
5.0分服务:2242人执业:13年
赵骄虎律师
13201201****1455 执业认证
  • 江苏丰典(高淳)律师... 主任
  •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湖滨路175号27-1号 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
赵骄虎律师,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1年执业至今,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侵权、劳...
  • 138 5144 6522
  • heganyitianfenglu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