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曾用名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门涛,陕西XX律师。
被告:郑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郑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瑛
书 记 员 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