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XX,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松涛,陕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X,陕西XX实习律师。
被告贺XX,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居民。
被告董X,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贺XX、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其开庭传票均未找到被告,且查明此地址并非被告住所地,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原告曹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原告曹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X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