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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XX与邵阳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双民初字第4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欧阳爱香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岳XX,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湖南XX律师。


被告邵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X。


法定代表人肖XX,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了原告岳XX与被告邵阳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岳XX于2015年7月13日以被告邵阳市XX公司已注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XX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XX撤回对被告邵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周世斌



代理书记员  杨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07-13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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