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北京XX公司与姚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3)大民初字第114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大方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XX。


法定代表人那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姚XX,男,1970年6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北京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姚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许X,被告姚XX的委托代理人许大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姚XX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我公司与姚XX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姚XX承担。


被告姚XX辩称:我与XX公司自2011年10月23日至今都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姚XX主张其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对此不认可。2013年4月9日,姚XX向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确认XX公司与其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9月9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473号裁决书,裁决:XX公司与姚XX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姚XX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XX公司不同意该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中,姚XX提交:1、预拌混凝土运输单(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3月6日),其上载明:“供应单位XX公司,司机姚XX,委托单位有广州XX公司、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等,现场验收人吴XX、李X、吕XX、夏XX等,供应单位质量员李XX,供应单位签发人有张XX,谢XX、李X等”,证明其与XX公司自2011年10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2、住院病案、诊断证明,证明姚XX2012年3月8日擦车时摔伤;3、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3段,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22日、11月5日、12月12日),系其分别与XX公司车队队长白XX、厂长盖XX的通话录音,证明其与XX公司多次洽谈受伤后的赔偿事宜;4、工商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证明XX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销售、运输罐式混凝土,自2011年8月6日起,XX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巴XX。XX公司对证据1不认可,称没有法人签字或公司盖章;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只能证明伤情,不能证明摔伤原因;对证据3不认可,称白XX不是其公司员工,第2段和第3段录音与书面整理材料不一致,听不清楚;对证据4认可。


应姚XX申请,本院到广州XX公司(北京)采购供应部、旧宫项目部调查。采购供应部经理刘X称:其公司购买过XX公司的混凝土,这些预拌混凝土运输单应当是真的,让法院再找旧宫项目部经理王XX了解一下。旧宫项目部经理王XX称:经核实,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是真实的,上面的验收人是其公司的。另,应姚XX申请,本院到大兴社保中心查询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XX公司是否为李XX、张XX、谢XX和李X缴纳过社会保险费。查询结果:XX公司为李XX缴纳了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的工伤和医疗保险费,2012年5月至今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费;XX公司为张XX缴纳了2011年10月至今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保险费;未查询到谢XX、李X在XX公司的社保缴费记录。


上述事实,有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473号裁决书、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调查笔录、电话联系笔录、工作联系笔录、社会保险查询结果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姚XX主张其与XX公司自2011年10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予以佐证,该运输单载明混凝土的供应单位为XX公司,司机为姚XX,委托单位中有广州XX公司,供应单位质量员为李XX、签发人中有张XX;XX公司对此虽不认可,但经本院调查,可以认定该运输单的真实性,结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姚XX的上述主张予以采信。XX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姚XX自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XX



书记员 周XX


  • 2014-02-26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