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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用忠与杨XX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州一终字第1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祥文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用忠,男,1963年6月2号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彭祥文,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向用忠与上诉人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用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祥文、上诉人杨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交纳的上诉费3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长  彭志友


审判员  彭继武


审判员  龙XX



书记员  彭XX


  • 2015-04-22
  • 望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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