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用忠,男,1963年6月2号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彭祥文,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75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向用忠与上诉人杨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向用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祥文、上诉人杨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交纳的上诉费3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判长 彭志友
审判员 彭继武
审判员 龙XX
书记员 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