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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XX公司与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2)霍民二初字第007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六安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XX公司诉被告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XX公司以“被告已将货款汇入原告指定的江梅账户”为由,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六安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XX



书记员 杨XX(代)


  • 2013-02-04
  • 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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