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80年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XX、洪长华,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崇仁XX、238号仁和XX。
负责人:杨XX,该XXX。
委托代理人:管XX(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中国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审理中武汉XX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经本院调查核实武汉XX公司并未与原告张X签订装修合同,也未收取26万元装修定金,但被告中国XX已将50万元贷款转入武汉XX公司账户,故原告张X在了解该情况后,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元,由原告张X承担。
审判员 刘X
书记员 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