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樊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赵X,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赵X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河南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XX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4)项民初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河南XX公司负担,退回河南XX公司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智XX
审 判 员 张 杰
代理审判员 杜文杰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