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王XX与被告吴XX、黄XX、湖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4)涟民二初字第2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成剑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居民。


被告吴XX,男,汉族,农民。


被告黄XX,女,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剑文,湖南XX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吴XX、黄XX、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庆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员陈XX、梁XX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黄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吴XX于2013年12月17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2月9日分别向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9万元、1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前后五次借款本金合计74万元,均约定月利息3分,按月付息。被告利息支付至2014年2月底。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系被告吴XX的共同借款人,应当依法共同偿还债务;被告黄XX系被告吴XX之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与被告吴XX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所欠本金74万元,利息2.96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1日计算至2014年4月30日止),合计76.96万元(利息应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XX、黄XX未作答辩。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款约定利率过高,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要给予合理还款期限。


原告王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吴XX、黄XX的常口信息表二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被告黄XX常口信息表及婚姻状况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黄XX与吴XX系夫妻关系情况;


证据三、××市××行政管理局网上公示某某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资料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某某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的基本登记;


证据四、借据共五份,拟证明被告吴XX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王XX前后五次共计借款人民币74万元及约定付息方式、利率的事实。


证据五、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及网上银行查询单各二张,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吴XX出具借据时转账支付了相应的借款74万元的事实。


被告吴XX、黄XX未对原告王XX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质证称双方约定借款利息过高,且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完全证明其借款已打入被告的账户,因为其提供的转账凭证上只有原告的帐号,没有反映被告的帐号。


被告吴XX、黄XX、某某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认定原告王XX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被告吴XX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9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按月付息,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王XX人民币19万元,按月付息,月息3%。2013年12月17日,借款人吴XX、某某有限公司。”同日被告吴XX及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5万元(原以李某权名义,后变更为王XX),约定月利息3分,按月付息,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王XX人民币15万元,按月付息,月息3%。2013年12月17日,借款人吴XX、某某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4日,被告吴XX及某某有限公司又向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以王XX的名义,后变更为王XX),约定月利息3分,按月付息,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王XX人民币10万元,按月付息,月息3%。2013年12月24日,借款人吴XX、某某有限公司。”;2014年2月9日,被告吴XX及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王XX借款20万元(原以梁XX的名义,后变更为王XX),约定月利息3分,按月付息,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王XX人民币20万元,按月付息,月息3%。2014年2月9日,借款人吴XX、某某有限公司。”同日,被告吴XX及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王XX借款人民币10万元(原以王XX的名义,后变更为王XX),约定月利息3分,按月付息,并出具了借条:“今借到王XX人民币10万元,按月付息,月息3%。2014年2月9日,借款人吴XX、某某有限公司。”综上,被告吴XX、某某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共计向原告王XX借款本金74万元,被告吴XX及某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利息至2014年2月底。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黄XX与被告吴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4月24日,根据原告王XX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吴XX所有的所有权证号S201XXXX0026的位于××区××路西侧君悦华府0004栋1408住房和0004栋1410住房及被告黄XX所有的所有的所有权证号001XXXX8407的位于××区××路西侧君悦华府0004栋1409住房和0004栋1412住房。后原告王XX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4年4月30日诉至法院。


本案争执焦点: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是否可延期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吴XX、黄XX、某某有限公司向原告王XX借款,出具了借据,双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王XX多次向被告方催讨,给予了被告方合理的还款期限,而被告方至今未偿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吴XX、某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4万元及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本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要求延期偿还的意见,与本案原告已数次催讨的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吴XX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与被告黄XX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XX未提供该债务系被告吴XX的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故该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共同偿还。对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及原告主张的月利率2%均超出了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对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本案借款约定利率过高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现借款不满六个月,应按同期六个月以内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公布的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商业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6%,本案借款月利率最高不得超过5.6%÷12×4=1.87%,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计算利息为740000×1.87%×2=27676元。被告吴XX、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吴XX、黄XX、某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XX借款本金740000元,利息27676元(按月利率1.87%计算从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本息合计767676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87%计算欠款本金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70元由被告吴XX、黄XX、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廖庆华


人民陪审员  梁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书 记 员  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4-06-11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