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少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某某大酒店。
负责人李XX,男,该大洒店经理。
被告汤XX,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南县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邓XX与被告某某大酒店、汤XX、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4年5月19日以该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 判 长 符XX
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
人民陪审员 曾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