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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XX与南县XX酒店、汤XX、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

  • 债权债务
  • (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27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少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邓XX,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少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某某大酒店。


负责人李XX,男,该大洒店经理。


被告汤XX,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南县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XX,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邓XX与被告某某大酒店、汤XX、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4年5月19日以该纠纷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 判 长  符XX


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


人民陪审员  曾XX



书 记 员  刘XX


  • 2014-05-16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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