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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曾XX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6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少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X,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6组。


委托代理人沈少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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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袁XX


审 判 员  付海鹰


人民陪审员  李小毅



代理书记员  聂 杨


  • 2014-02-14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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