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6组。
委托代理人沈少辉,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曾某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6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X与被告曾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XX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朱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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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袁XX
审 判 员 付海鹰
人民陪审员 李小毅
代理书记员 聂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