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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武山民初字第04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玲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南XX。


法定代表人徐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玲、王XX,上海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工业集中XX(梧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玉凤



书 记 员  邹XX


  • 2014-08-20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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