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代某某与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丰法民初字第0032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胜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代某某,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XX律师。


被告郭XX,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杜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谭海波



书 记 员  刘思岑


  • 2014-03-06
  • 丰都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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