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袁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