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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袁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梁X


  • 2015-05-27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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