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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邢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XX于2015年2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XX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XX负担。


审判员  拜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2-25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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