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X、杨XX等与安徽XX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33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锡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工人。


原告:杨XX,居民。


原告:周XX,驾驶员。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XX律师。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XX。


法定代表人:薛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杨XX、周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杨XX、周XX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杨XX、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杨XX、杨XX、周XX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宏



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 2015-03-26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