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X,女,生于1944年1月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彭XX,男,生于1932年5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特别授权)
被告杜XX,男,生于1965年12月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肖XX、何利,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杜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肖XX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