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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杜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广安民初字第405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利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罗XX,女,生于1944年1月6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彭XX,男,生于1932年5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特别授权)


被告杜XX,男,生于1965年12月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代理人肖XX、何利,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杜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罗XX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肖XX



书记员  陈XX


  • 2014-12-03
  • 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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