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XX,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XX律师。
被告石XX,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紫金XX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李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与被告石XX、被告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9元,原告温XX申请免交。原告温XX的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审 判 员 张XX
书 记 员 韩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