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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XX与XXX、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双流民初字第23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温XX,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张进,四川XX律师。


被告石XX,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紫金XX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李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XX与被告石XX、被告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19元,原告温XX申请免交。原告温XX的申请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审  判  员  张XX



书  记  员  韩XX


  • 2014-05-15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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