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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征地拆迁
  • (2014)乾民初字第226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宪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55年出生,汉族,乾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XX,律师。


被告:吉林省XX公司,住所地乾安县XX。


法定代表人:邵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松原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吉林省XX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9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0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41000元。


审 判 长  张XX


助理审判员  李 方东


人民陪审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 悦


  • 2015-01-07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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