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秦XX与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乾民初字第23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宪明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秦XX,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X,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XX,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温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XX


  • 2015-02-03
  •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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