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郭X,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刘XX,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与被告刘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X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温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