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与姚XX、曹XX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5)包仲保字第000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正国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人:中国X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49XXXX2056-1。


负责人:陈XX,该XXX。


委托代理人:茆X,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正国,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姚XX,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申请人:曹XX,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XX与被申请人姚XX、曹XX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姚XX、曹XX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 2015-05-12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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