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 互联网纠纷
  • (2015)盘法刑初字第5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承波律师
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受害单位)谅解,虽没有争取到缓刑,但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原本可能判处1年6个月至2年的案件,最终获得8个月的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李X犯合同诈骗罪案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XX

  被告人:李X

  辩护人:杨XX律师

  案情:

  *年*月*日,被告人李X在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冒用昆明*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该公司印章,同被害单位昆明*科技公司签订监控安装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名,诈骗被告单位人民币4万元。*年*月*日16时许,被告人李X在昆明市*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X家属代其退还被害单位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

  辩护观点:

  第一、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第二、被告人误以为工程真实,主观动机为收取保证金,但被他人利用,所得赃款并非其一人所得。第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第四、在被告人的请求下,家属积极代其退赃,并获受害单位谅解。第五、建议对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注意。被告人李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案发后由其家属代为退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李X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67条、45条、47条、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2015-11-02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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