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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污染环境罪获缓刑

  • 综合类型
  • (2018)浙0303刑初1194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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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经法院判决缓刑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2018年3月初,被告人项某某、汪XX经合谋,由项某某开办不锈钢卡箍清洗加工厂,清洗后的产品销售给汪XX;由汪XX垫资5000元租用位于温州某某某某区某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路程某的房屋作为不锈钢卡箍清洗作业的场地。项某某、汪XX在明知清洗不锈钢卡箍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在未建成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不锈钢卡箍清洗作业,并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环境。同年4月28日,该厂被温州某某某某区交通市政环保局执法人员XX查获并抽取废水检测。经检测,XX在车间内地面提取的废水总铬浓度为2240mg/L、总镍浓度为1040mg/L;XX在厂区外排放口提取的废水总铬浓度为17.9mg/L、总镍浓度为8.01mg/L。结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涉案加工厂的废水中所含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汪XX等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称:2018年3月初至4月28日,被告人项某某、汪XX的不锈钢卡箍清洗加工厂排放重金属废水至外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31.6557元×58天=1836.03元。

  辩护经过:本案属于典型的污染环境罪,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会见汪XX过程中了解了基础案情,汪XX并未实际参与到卡箍的生产清洗中,且该加工厂开始生产到被查处生产周期极短,同时汪XX还身患多种疾病,不宜羁押,故辩护人在公安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将汪XX取保候审。后经检察院法院充分沟通,汪XX获得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

  案件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处汪XX缓刑。


  • 2019-01-28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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