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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土地房产
  • (2014)丰民初字第1153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男。


被告张XX,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之夫),1964年2月8日出生。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杨X,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公司诉称:原告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XX房屋、附属物所有权人。被告承租了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XX房XX。被告在承租该房屋期间,拒绝向原告交纳自2002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房屋租金共计17588.34元及保洁费282元。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房屋租金17588.34元及违约金1787.03元,保洁费2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XX辩称:2001年开始,我所居住的房屋就经常漏水,把我的手机、电话都淹了。2012年房顶漏水,卧室都被淹了,我家中的柜子等都受损。我多次找过兴隆XX,但一直没有解决。我居住的这个房子是违章建筑,是拆迁房,所以我不交房钱。1999年到2012年都没有人打扫卫生,所以卫生费也不同意交。原先是兴隆XX管理,2004年向我催要过房费,我没交,后来就没有人再向我要过。如果原告把兴隆XX找来,赔偿我被泡房屋的损失,我就同意交纳房租。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12日,被告与北京市XX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被告自北京市XX公司处租赁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南XX房XX,该房屋使用面积为40.9平方米。约定自2001年4月12日始,每月租金124.74元。另,2001年3月26日,北京市XX公司更名为北京XX公司。自2002年4月后,被告以房屋漏水为由未交纳租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纳2002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0日的房屋租金17588.34元及违约金1787.03元,被告对此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月支付2元保洁费,共计282元,被告亦不同意。经本院现场勘验,被告家主卧房顶及阳台房顶均有明显水渍。


另查,2014年5月12日,北京XX公司与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万泉寺南XX整体移交的说明》,写明:“我公司原系北京市丰台区XX房屋的管理人,并由北京市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丰重办会(2008)8号文件精神,北京XX公司被确定为万泉寺南XX土地使用权人,地上房屋亦归北京XX公司所有。2013年7月,我公司及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向北京XX公司移交了万泉寺南XX内所有房屋。万泉寺南XX居民原欠我公司及万胜全物业管理中心的所有费用,均由北京XX公司追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关于万泉寺南XX整体移交的说明、丰重办会(2008)8号文件、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XX公司和被告之间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北京XX公司应保证被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北京XX公司未尽修缮义务,造成被告房屋漏水,房屋租金应适当减免,具体减免数额由本院予以酌定。现北京XX公司表示万泉寺南XX居民原欠的所有费用,均由原告负责追偿,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鉴于被告系因居住的房屋漏水等问题拒绝交纳房屋租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保洁费一事,因被告与北京XX公司签订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此费用,现被告亦不同意交纳,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公司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房屋租金共计一万二千三百一十一元八角四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六元,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张XX负担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刁XX



书记员 王XX


  • 2014-09-18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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