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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XX公司诉北京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知识产权
  • (2009)丰民初字第45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晓琼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龙口市XX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山馆镇岭西XX。


法定代表人徐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琼,北京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楼1号北京南城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北区B道XX。


法定代表人马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XX公司于2009年4月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XX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口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龙口市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XX


代理审判员    康  运


人民陪审员    杨宝起



书  记  员    刘  岩


  • 2009-04-07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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