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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以房抵债,未予登记无抵押效力,夫妻共同经营的负债应共同偿还

  • 债权债务
  • (2019)赣0622民初1078号
债权债务
曹建文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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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人为一家人,向两被告承接服装加工业务,由被告支付工资,期间两被告还向原告借款11万元,被告为承诺还款曾将房产权证交由原告看管,但未办理登记。三原告委托本律师时,未告知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致使本案第一次开庭后因程序问题需要再次开庭,而且根据这个新情况,第二次开庭的辩护思路也得及时改变,最终所主张的债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件详情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

  原告:易某

  原告:刘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律师

  被告:江某

  被告:高某

  三原告和两被告民间借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和利息;2、判决被告支付工资9万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开办服装加工厂,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11万元,但一直未偿还。另三原告从被告服装厂带材料回家为被告加工服装,工资共计由9万元,被告一直未付。被告承诺还款时将其房屋的权证交由原告保管,承诺到期不还款房屋就抵债给原告,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本院认为:两被告和原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此外被告所借款项是用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和被告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有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证实,应予支持。

  判决如下: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和利息;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揽报酬9万元。之后略。


  • 2020-02-19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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