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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金xx其他执行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8)沪0112民初169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虹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执行人:金XX,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1697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王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金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XX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其发出限高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2019年8月26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变现尚需时间,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8)沪0112民初169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永新

审判员王宏伟

审判员金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操政


  • 2019-08-26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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