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行政赔偿,发回重审

  • 行政类
  • (2019)豫05行赔终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彦娟律师
该案属于行政赔偿案件,我方庭审时主张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详情

常XX、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豫05行赔终8号
案件类型:
行政
案由:
行政其他
裁判日期:
2019-10-10
合议庭:
苏斐    阎XX    程XX    
审理程序:
二审
上诉人:
常XX    
被上诉人:
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    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秦XX [河南XX]    王X [河南XX]    李彦娟 [河南XX]    
文书性质:
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XX,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XX。

法定代表人郭XX,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杨XX,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秦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阳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安阳市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阳市安漳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房XX,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彦娟,河南XX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XX因诉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北关区自然资源局)、安阳市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北关区城管局)和安阳市北关区彰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彰东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影响法律适用的部分基本问题没有审查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行赔初3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人员

审判长程XX

审判员阎XX

审判员苏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XX


  • 2019-10-10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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