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中国XX公司与河南XX公司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20)豫01执保4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红艳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最终执行到位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执保47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艳,天津XX律师。

  被保全人:河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作出的(2020)豫01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XX公司银行存款458XXXX0056.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司XX

  审判员  赵志远

  审判员  蒋和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X


  • 2020-02-27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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