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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XX与重庆市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5)津法民初字第017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舒XX,女,汉族,195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东XX。


法定代表人:刁X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以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相关纠纷。原告舒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00元,减半收取为1231.00元,由原告舒XX负担。


审 判 员 黄 平



书 记 员 江 明


  • 2015-03-10
  • 江津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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