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XX,女,汉族,1953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环城东XX。
法定代表人:刁XX,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以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相关纠纷。原告舒XX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00元,减半收取为1231.00元,由原告舒XX负担。
审 判 员 黄 平
书 记 员 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