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赌博罪成功辩护为缓刑

  • 综合类型
  • (2019)豫0305刑初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振东律师
本案涉及一起赌博罪,辩护人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及缓刑。

案件详情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05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XX,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现住洛阳市高新XX。2018年10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XX、贾振东(实习律师),河南XX律师。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8)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XX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XX及其辩护人高XX、贾振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乔XX在洛阳市涧西区XX租住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渔利。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乔XX组织高XX、王XX、李XX、郭XX等人在其上述租住处聚众赌博,每局赌注为每人1500元,每局赌资6000元,被告人乔XX每局从中抽取渔利200元,当日共赌有10局,共计赌资60000元,被告人乔XX从中抽取渔利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XX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乔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被告人乔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根据最高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要求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抽取渔利在5000元以上或者组织三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0000元才构成赌博罪,本案被告人乔XX组织人数为五人,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累计60000元不予认可,认为赌资没有达到50000元,不构成赌博罪;2、被告人乔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乔XX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乔XX在洛阳市涧西区XX租住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取渔利。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乔XX组织高XX、王XX、李XX、郭XX等人在其上述租住处聚众赌博,每局赌注为每人1500元,每局赌资6000元,被告人乔XX每局从中抽取渔利200元,当日共赌有10局,共计赌资60000元,被告人乔XX从中抽取渔利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乔XX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人乔XX、王XX、李XX、郭XX、高XX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工具及筹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乔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资政。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XX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乔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乔XX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乔XX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乔XX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因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二千元及扣押在案的一张麻将桌和壹副麻将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同奎
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
人民陪审员  帖永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袁XX


  • 2019-03-05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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