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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二审撤销一审行政裁定

  • 行政类
  • (2020)鲁15行终1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山东众寻律师事...律师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案件详情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5行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代理人徐XX,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巧红,山东众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81行初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原系冠县教师进修校1998、1999级学员,参加进修学校招生前,1992年至1998年在兰沃乡大柳邵小学任教,经乡镇政府批准,由财政拨发工资。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教计字(1986)179号)、《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规定,上诉人1992年至1998年7年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上诉人于2019年3月5日向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接续工龄,二者收到上诉人的申请书后毫不作为、不予理睬,其不作为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是错误的。首先,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是错误的。上诉人申请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为其接续招考前代课期间的工龄是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上诉人目前尚未退休,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次,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的申请置之不理、不作为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致使上诉人受到损失,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不属于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教计字(1986)179号)、《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80】教计字267号》、《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279号》等规定为其续接招考前代课期间的工龄,该事项不属民办教师提起落实身份、待遇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起诉,至于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曾用名:冠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无续接其工龄的法定职责属实体审理问题,上诉人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所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予立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行初56号行政裁定书;

    二、本案由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XX

    审判员陈XX

    审判员于XX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邢X

    书记员衣X


  • 2020-08-12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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